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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市属有关单位,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各区县财政局: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服务宏观调控和财政管理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2年度会计监督检查的通知》(财监[2012]67号)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北京市财政局决定于2012年6月至10月组织全市财政部门开展2012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及内容
  依据财政部确定的本次检查重点行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今年我市的检查重点及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围绕服务国家宏观调控,加大重点行业检查力度
  围绕国家宏观调控重点和财税体制改革,加大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检查力度。2012年企业会计监督检查的重点为:1.能源行业。重点关注其财务会计核算、成本盈利水平、职工薪酬分配情况,并对其执行国家财税政策、财政资金使用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情况进行综合检查,为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确保国家能源安全提供第一手真实资料。2.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重点关注保障性住房的成本核算、土地取得、资金链条、分配管理以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全面掌握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完成情况,确保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落实到位。3.粮食行业。重点检查其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关注企业执行有关粮食收购和储备政策以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国家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二)围绕促进财政预算管理,强化行政事业单位检查
  结合财政管理和财税改革的需要,围绕构建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财政运行机制,结合部门预决算审核和绩效评价,有针对性地选择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监督。行政事业单位的检查不仅包括对单位执行《会计法》情况的检查,还包括对其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资产核算管理等方面的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挪用专项资金、虚报预算支出、使用“假发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围绕完善会计监督机制,深化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按照《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深入贯彻《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财监[2010]50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本市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自查工作,市财政局将在此基础上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点检查。重点关注和全面清理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低价招揽业务、未按要求进行日常业务报备、股东(合伙人)资质不符合要求、事务所名称不合规、未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保险以及事务所自身会计核算、缴纳税款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积极探索对中小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分类监管”,进一步明确监管重点、提高检查成效,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围绕“小金库”治理常态化,完善日常监管协调机制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要求,大力推进和完善 “小金库”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沟通,通过联席会议、定期通报、信息共享等形式,构建部门间综合协调机制。把“小金库”治理纳入财政部门日常监管之中,紧密结合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的会计监督检查,加大对“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将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与财政体制机制、国有资产和非税收入管理等各项改革协调推进,与规范津贴补贴、加强资产财务管理等制度建设有机结合,形成相互配合、整体推进的局面。
  (五)对上一年度被检查单位的跟踪回访、整改落实情况的检查。
  二、检查总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增强大局意识,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会计监督检查工作。合理制定检查计划,突出检查重点,做好检查的保障工作,做好法规政策的培训学习和查前公示的宣传工作。继续坚持市区“上下联动”的检查组织形式,市财政局将通过召开检查布置会、举办查前培训、现场巡视、集中审理、考核评比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区(县)财政局和检查组检查工作的指导,提高检查质量和成效。
  (二)确保规模,科学选户
  按照财政部对检查规模和覆盖面的要求,今年我市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将对至少100户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市级检查名单见附件1-1),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中对辖区内全部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自查工作,覆盖面需达到100%,同时按照五年轮查一遍的要求对辖区内20%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重点检查(具体名单见附件1-2)。
  各区县财政局应在综合考虑今年的检查重点和自身检查需求后确定检查名单,检查户数原则上不少于3户,其中至少有1户企业,未达到上述检查规模的,上报检查总结时要说明原因。
  (三)科学规范,信息公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有关文件对“查前公示、查后公告”的要求,积极推进规范化建设,促进会计监督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市财政局将在外网公示市级检查名单,并于检查审理等工作结束后,对社会发布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会计监督工作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情况等。各区(县)财政局也应积极推进公示公告各项准备工作,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争取在2012年全面建立公示公告制度。
  请公示名单中的各被检查单位积极配合本次财政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检查人员所需会计账证、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等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过程控制,防范风险
  逐步健全对检查工作的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完善检查工作底稿,严格控制检查风险,严格履行检查程序,严格执行逐级复核,提高检查工作质量。建立完善案件审理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有效控制行政风险。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尺度统一。
  (五)开拓创新,提高成效
  在检查过程中要积极开拓创新检查方式方法。会计监督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要坚持“双向延伸”有机结合,发现企业存在违规问题时,应延伸检查相关事务所的审计责任;检查事务所时,应延伸检查适当数量审计客户以验证事务所执业质量,提升会计监督检查的层次和效果。依托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财政检查软件,提高检查效率。积极探索符合本市特点的监督方式,形成会计监督长效机制。
  (六)严守纪律,严格执法
  检查人员一是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增强保密意识;严格执行廉政纪律有关规定,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二是要认真做好违规问题的审理和处理处罚工作,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蓄意造假、编制多套财务报表、故意出具虚假审计验资报告等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并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检查的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工作由北京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监督检查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及有关制度规定开展检查工作。财政监督处负责全市检查情况的汇总,并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上报全市检查工作总结等材料。
  (一)市财政局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监督检查分局)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制定检查工作方案,结合检查重点及内容确定市级检查名单,公示并开展检查。检查人员成立若干检查组,按照规定程序具体实施检查。检查采用实地检查和调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中应注重结合检查重点和检查实际,深入开展调研并提出有价值的政策建议,大力提升会计监督工作成效。
  市财政局各检查组应于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所有单位的检查,提交各单位的检查报告和全部检查资料,各检查组同时填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
  市财政局检查组查证核实的单位违规问题,由财政监督处负责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和情况通报。
  (二)区(县)财政局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财政局应根据本区(县)特点,依据市财政局确定的重点检查范围和内容,研究部署本区(县)的检查工作。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汇总工作,独立处理处罚、独立发布公示公告。市财政局将对各区(县)财政局开展会计监督检查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区(县)财政局检查开始后,应每半个月报送一次检查快报,上报检查的组织开展情况等工作动态,并不定期报送经验交流、典型案例和调研报告等信息。
  检查结束后,各区(县)财政局要及时进行汇总,按要求将下列材料(纸质及电子版)于2012年9月30日前上报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
  1.检查总结。检查总结介绍本区(县)组织开展检查的整体情况,要突出检查工作思路和取得的成效,认真提炼检查经验和有效做法,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财政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检查情况汇总表3张。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4)。
  3.其他材料。包括检查简报、调研报告、典型案例等。
  (三)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做好检查前准备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归整业务档案,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并提供检查工作所需的全部资料。
  1.全市辖区内所有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将下列材料(纸质及电子版)于2012年7月4日前报北京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5);
  (2)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清单(附件6),填列20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事务所出具的所有业务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报告及附表(附件7-1/7-2)。
  2.各被重点检查事务所(名单见附件1-2)除上报上述材料外还应同时上报下列资料。
  抽查年报审计业务清单(附件8),填列20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收费最多的6份年审报告,并提交该6份报告的全部审计档案(原件)。
  特此通知。
  联系地址:海淀区阜成路15号北京市财政局中楼504、506室,联系电话:88549506、88549504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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