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实务操作 > 税收实务 >

查补企业所得税是加收滞纳金还是利息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目前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软件与《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于查补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也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笔者对《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理解为:对于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而不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查补的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在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软件v1.1中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这和《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滞纳企业所得税应按日加收利息的规定不能配套。

闂侀潧妫岄崑锟�

闂侀潧妫岄崑锟�

闂侀潧妫欓崝鏇㈠储閵堝洦瀚婚柨婵嗘嫅缁憋綁鏌¢崟顐︻€楅柟铚傚嵆閹囧醇閻斿摜绉柣鐘叉搐閻°劌危閹达箑违闁跨噦鎷�
闂佸搫鐗滈崜娑㈡偟椤栫偞鐒鹃柕濞垮劚閻庤菐閸ワ絽澧插ù鐓庢嚇瀵爼濡烽敂鍓у煃婵炲瓨绮岀花鑲╄姳娴煎瓨鍤傞柡鍐ㄥ€荤粔褰掓煥濞戣櫕瀚�闁诲海鏁搁、濠偯归崱妯诲闁伙絽鏈悾鍗炃庨崶锝呭⒉濞寸厧鎳橀獮瀣箣濠婂嫮鎷ㄩ梺鍛婃⒐缁嬫帡鎯囨导鏉戝唨闁搞儯鍔嶉~鏍庨崶锝呭⒉濞寸厧鎳橀幆鍐礋椤愩垺鐦旀繝銏f硾鐎氬摜妲愰敓锟�闂佺懓鐡ㄩ崹鍐测堪閹寸姳鐒婂┑鐘叉搐濞呫垹霉閿濆棛鐭庨柍褜鍓欓幊鎰枔閹达附鍋嬮柛顐ゅ枑缂嶁偓闂佹垝鐒﹂妵鐐电礊閺冨牆绾ч柛鎰硶缁€锟�闁诲簼绲婚~澶愬垂濠婂嫮顩锋い鎺戝暞缁侇噣寮堕悙鍨珪婵炲牊鍨剁粚閬嶅焺閸愌呯婵犵鈧啿鈧懓锕㈡担鍓插殨闁稿本绻嶉崬鎾煙鐎涙ḿ澧繝鈧担鍦懝闁割煈鍋呯紞鈧梺鐟扮摠閻楃偟鎹㈠顑芥灃闁哄洦鐭换鍡涙煙椤撗冪仴妞ゆ洦鍓熷畷锝嗙節閸愨晩妲梺鑹伴哺濮婂鏌堥幘顔肩闁瑰瓨绮嶇划锕傛煥濞戞ɑ婀版繝鈧幍顔惧崥婵炲棗娴风粣妤冪磼閺傛鍎忕€规挸妫濆畷姘舵偐缂佹ḿ褰戦梺鎸庡喕閹凤拷闁诲海鏁搁幊鎾舵暜椤愶箑绀嗘繛鎴灻弫鍫曟倵绾拋娼愰柛銊︾矋缁傛帡顢楁担绋啃梺瑙勬緲缁绘垿寮鐣岊浄婵せ鍋撻柍褜鍓欓崐鍝ョ礊鐎n喗鍎嶉柛鏇ㄥ帎瑜版帗鐓€妞ゆ帒锕︾粈锟�闂佽壈椴稿濠氭焾閹绢喖妫橀柣鐔稿绾偓闂佹寧绋掑畝鎼佸磻閺嶃劎顩烽柨鐕傛嫹:webmaster@jscj.com闂侀潧妫岄崑鎾绘煟椤厾绁烽柣锔跨矙閺佸秹鏁撻敓锟�4008816886

专业知识水平考试:
考试内容以管理会计师(中级)教材:
《风险管理》、
《绩效管理》、
《决策分析》、
《责任会计》为主,此外还包括:
管理会计职业道德、
《中国总会计师(CFO)能力框架》和
《中国管理会计职业能力框架》
能力水平考试:
包括简答题、考试案例指导及问答和管理会计案例撰写。

更新时间2023-02-20 21:12:29【至顶部↑】
江南财子®  联系我们 | 邮件: webmaster@jscj.com | 客服热线电话:4008816886 |  婵犵數鍎戠紞鈧い鏇嗗嫭鍙忛柣鎰暯閸嬫捇鐛崹顔句痪濠电姭鍋撻柛銉戝苯娈銈嗘椤斿﹦鎹㈤敓锟�

付款方式留言簿投诉中心网站纠错二维码手机版

电话:
付款方式   |   给我留言   |   我要纠错   |   联系我们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