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会计信息披露两种类型的探讨
会计信息披露是解决会计信息需求者与生产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装置,是指上市公司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以公开报告的形式提供给投资者。按照披露信息的动机、内容分,可将信息披露分为自愿性信息披露和强制性信息披露。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作用及鼓励措施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除强制性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基于公司形象、投资者关系、回避诉讼风险等动机主动披露的信息。其主要内容有:管理者对公司长期战略及竞争优势的评价、环境保护和社区责任、公司实际运作信息、前瞻性预测信息、公司治理效果等。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作用有以下几点:
提高股票流动性。投资者相对相信那些具有较高的披露程度的公司,任何股票交易都是在一个公平的价格下发生的。自愿性披露提高了该公司股票的流动性。
降低资本成本。信息披露不充分时,投资者将承担预期回报的风险。如果这种风险是不可变的,投资者就会要求增加回报作为承担信息风险的补偿。披露程度低的公司,信息风险高,其融资的资本成本也高。企业会计信息透明度的增加,将使企业的价值在市场中得到承认,有助于降低企业在市场中的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信息不对称程度越高,成本 越高。因此,参与资本市场交易的企业自愿披露信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并降低公司外部财务的成本。
传递管理者的管理能力信号。富有才华的经理人员会自愿做出收入预期的激励以显示他们的才干。由于投资者通常通过企业的市场价值来判断经理的管理能力,因此,如果投资者们越早推断经理人有利好消息,越愿意相信经理人预测未来的能力。
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决策。自愿披露的信息是经理人员主动与投资者沟通的信息,反映了经理人员的真实动机。在了解经理人员真实动机的基础上,与其他渠道获取的信息分析比较,投资者能够更准确地评价信息的质量。例如,经理人员在定期报告中预测未来的利润会较大幅度的增长,如果没有与其他信息(如行业市场分析、项目运作状况、风险控制、内部管理与控制等)的分析比较,这一信息对投资者的决策不会产生显著的影响。
为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证券监管部门应考虑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准则》等政策法规中加入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条款,以解决政策法规落后于公司实践的矛盾。其次,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市场监管,防止上市公司随意披露虚假信息,维持市场秩序。
第三,充分发挥市场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权威的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
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作用及执行基础
如果披露收益小于成本,上市公司没有自愿披露的动机,政府会通过制订法规强制企业披露相关利益者应当获得的信息。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指法规明确规定的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信息。其主要内容有:公司概况及主营业务、基本财务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审计意见、股东及董事人员信息等。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作用有以下几点:
保证市场公平和透明。强制性信息披露可相对解决上市公司与投资者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价值的偏离,提高资本市场配置的效率。
均衡投资者间的信息获取量。会计信息是分配财富和配置资源的主要依据。因此,会计信息在市场参与者间的分布状态会影响财富和资源配置的公平与效率。然而,会计信息的分布极不均匀,表现在大中小投资者信息拥有量上的不平衡。强制性信息披露有利于减少会计信息在投资者间分布不均的状态。
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强制性信息披露通过强制性规定迫使会计信息从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流动,维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弥补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缺陷,并帮助小投资者发现并投资于高质量低风险的证券。
为了保证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有效执行,要做好以下工作:1.完善相应的法规和准则。中国证监会自1993 年以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从内容到格式的全面规范。为应对新出现的问题,证监会应不断完善法规和准则。
2.加强监督。监管部门可从两方面进行监督:(1)形式审查。监管部门依据会计信息披露准则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存在重大遗漏、错误等。(2)实质审查。监管部门可以深入上市公司实地,对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进行有针对性的核实。会计师事务所应协助监管部门监督。
3.加大惩罚力度。监管部门对那些未按准则要求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应视情况给予程度不等的处罚,诸如: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交易、强制退市以及启动司法程序(进行民事赔偿和刑事惩罚)等。而且,监管部门要将那些受罚的上市公司公布给公众知晓。 (中国审计报 曾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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