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庆后建议加强监管境外会计师事务所
宗庆后认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程,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越来越多的境外会计服务机构或外籍会计执业人员进入中国从事会计或相关服务活动。这些境外会计机构和外籍人员在中国从事会计服务行业,对提升中国会计服务行业整体业务水平、实现与国际会计行业的接轨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我国目前对境外、合作会计事务所及其外籍执业人员的监管制度尚不健全,某些境外、合作会计服务机构或外籍执业人员趁机逃避监管、擅自在中国国内开展会计或其他咨询服务的现象十分严重,这不仅增加了会计服务的行业风险,更将直接影响到我国会计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强对境外、合作会计服务机构和外籍执业人员从业活动的监管,应当引起我们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
宗庆后指出,虽然针对境外会计服务机构或执业人员进入中国境内从事执业活动,或者其与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合作设立会计服务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执业活动,我国已经颁布了一些管理办法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和监管。但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境外会计服务机构或外籍执业人员在中国的执业活动确实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某些境外会计服务机构或外籍执业人员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会计或相关服务,甚至侵犯我国司法主权
根据我国相关管理规定,境外会计服务机构或外籍执业人员在中国境内从事执业活动,必须经过财政部或其指定的审批机构准批同意方可进行,而且境外会计服务机构在中国也仅限于经过审批的某些涉外业务。但目前某些境外会计服务机构或外籍人员,在没有在中国从事执业活动资格的情况下,却利用其在境内成立的中外合作会计服务机构或代表机构,擅自从事一些涉外甚至境内的会计或相关咨询服务。例如,在娃哈哈与达能合资纠纷过程中,国际四大会计事务所之一毕马威的一名中国合伙人被英属维尔京群岛高等法院指定为接管人,该名合伙人并无在中国执业的资格(其仅有香港的执业资格),其在明知该接管任命不能在中国得到承认并执行的情况下,却利用其在中国广州的合作会计事务所,向中国境内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会计事务所、企业、个人发送境外司法文件,要求冻结、接管境内企业的股权,还要求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该行为不仅已经完全超出了境外会计事务所或外籍人员允许的执业范围,更是严重地侵犯了我国神圣的司法主权,干扰了我国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
2、境外会计服务机构或外籍执业人员享受了超国民待遇,游离于行业监管之外
虽然根据入世承诺,境外会计服务或外籍人员享受的是同等国民待遇,但事实上,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我国现有法规或监管制度却给境外所或其合作所享受了超国民待遇。例如,境外会计机构或其与中国境内会计机构举办合作的会计机构,其外籍从业人员或合伙人无需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也无需参加必要的年检活动,这就为外籍从业人员或合伙人在中国从事未经审批的业务活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有些外国合作会计事务所甚至还通过设置内部合伙人等方式来规避国内监管机构对其注册合伙人的监管,据了解,毕马威等会计事务所中就有不少外籍人员以内部合伙人或所谓的高级顾问的名义长期在中国境内合作所从事执业活动。另外,由于目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境外或合作会计事务所的授权监管部门,缺乏必要的执法或处罚权力,对这些境外或合作会计事务所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3、境外会计服务机构或外籍执业人员占据了境内大量的涉外会计服务,严重威胁我国国内会计服务机构的生存和发展
境外会计服务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后,许多原来由国内会计服务机构提供的审计或其他咨询服务特别是跨国业务大多被境外会计服务机构或其合作所承接。由于国内会计服务机构发展较迟,短期内在整体业务能力上确实难以与其抗争,境外会计服务机构或外籍执业人员的快速进入不仅加剧了国内会计的市场竞争,更威胁到了国内会计服务机构的生存。
(新浪 宗庆后 2009-3-3 )
宗庆后指出,虽然针对境外会计服务机构或执业人员进入中国境内从事执业活动,或者其与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合作设立会计服务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执业活动,我国已经颁布了一些管理办法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和监管。但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境外会计服务机构或外籍执业人员在中国的执业活动确实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某些境外会计服务机构或外籍执业人员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会计或相关服务,甚至侵犯我国司法主权
根据我国相关管理规定,境外会计服务机构或外籍执业人员在中国境内从事执业活动,必须经过财政部或其指定的审批机构准批同意方可进行,而且境外会计服务机构在中国也仅限于经过审批的某些涉外业务。但目前某些境外会计服务机构或外籍人员,在没有在中国从事执业活动资格的情况下,却利用其在境内成立的中外合作会计服务机构或代表机构,擅自从事一些涉外甚至境内的会计或相关咨询服务。例如,在娃哈哈与达能合资纠纷过程中,国际四大会计事务所之一毕马威的一名中国合伙人被英属维尔京群岛高等法院指定为接管人,该名合伙人并无在中国执业的资格(其仅有香港的执业资格),其在明知该接管任命不能在中国得到承认并执行的情况下,却利用其在中国广州的合作会计事务所,向中国境内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会计事务所、企业、个人发送境外司法文件,要求冻结、接管境内企业的股权,还要求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该行为不仅已经完全超出了境外会计事务所或外籍人员允许的执业范围,更是严重地侵犯了我国神圣的司法主权,干扰了我国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
2、境外会计服务机构或外籍执业人员享受了超国民待遇,游离于行业监管之外
虽然根据入世承诺,境外会计服务或外籍人员享受的是同等国民待遇,但事实上,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我国现有法规或监管制度却给境外所或其合作所享受了超国民待遇。例如,境外会计机构或其与中国境内会计机构举办合作的会计机构,其外籍从业人员或合伙人无需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也无需参加必要的年检活动,这就为外籍从业人员或合伙人在中国从事未经审批的业务活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有些外国合作会计事务所甚至还通过设置内部合伙人等方式来规避国内监管机构对其注册合伙人的监管,据了解,毕马威等会计事务所中就有不少外籍人员以内部合伙人或所谓的高级顾问的名义长期在中国境内合作所从事执业活动。另外,由于目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境外或合作会计事务所的授权监管部门,缺乏必要的执法或处罚权力,对这些境外或合作会计事务所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3、境外会计服务机构或外籍执业人员占据了境内大量的涉外会计服务,严重威胁我国国内会计服务机构的生存和发展
境外会计服务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后,许多原来由国内会计服务机构提供的审计或其他咨询服务特别是跨国业务大多被境外会计服务机构或其合作所承接。由于国内会计服务机构发展较迟,短期内在整体业务能力上确实难以与其抗争,境外会计服务机构或外籍执业人员的快速进入不仅加剧了国内会计的市场竞争,更威胁到了国内会计服务机构的生存。
(新浪 宗庆后 200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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